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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律“六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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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12: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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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唐律“六赃”(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这种俗话说的“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的行为,被世人讽刺为“连腐败道德都不讲了”。而针对此类官员腐败现象,现时立法中确有不周尽之处。
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类规范对时下官员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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