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0|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因出生取得国籍

[复制链接]

18万

主题

18万

帖子

5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2579
发表于 2016-7-6 1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0705104859156.jpg

20160705104859156.jpg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因出生取得国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11 01:15 , Processed in 0.072791 second(s), 10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