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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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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共同决定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的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执行权的行使方式有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单一合伙人行使三种方式。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事务由一人或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无论是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效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监督权。不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经营状况、财产使用及管理情况,并有权检查财务账目。
4.请求权。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和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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