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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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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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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给付保险、工资收入保险、业务所得保险以及残疾、死亡保险。
2.伤害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合同,又称意外事故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致残、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伤害保险是对因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但伤害保险合同并非一种填补损害的合同,依照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应当支付确定金额的保险金。伤害保险包括普通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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