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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住所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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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住所的法律效果》,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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