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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贷款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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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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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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