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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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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1.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此种情况下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约束,即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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