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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备考: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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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法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3.领导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4.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5.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6.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真题实例】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B.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
C.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D.县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立法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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