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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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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的生效》。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说明,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加了条件,使合同成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则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如果是约定附期限,则当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五)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1)超额保险;(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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