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6|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

[复制链接]

18万

主题

18万

帖子

5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2579
发表于 2016-6-25 18: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了行为人反复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也只能认同为一罪。行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医是指从事医疗业务即“医业”,医疗业务是只有医生才能从事的业务即医疗行为。行医行为,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的行为。医师业务行为的中心是诊断和治疗。诊断是指就患者的伤病、身体的现状等进行诊察(包括问诊、视诊、听诊、触诊、打诊、检查等等),根据现代医学的立场大体上可以判断疾病原因、选择治疗方法的活动;治疗是指以恢复患者的伤病、增进健康为目的且应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包括手术、注射、投药、处置、理学疗法等。
2.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这是因为,首先,行医就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师执业活动是将医疗、预防、保健作为一种业务实施的,故行医必然是一种业务行为。其次,非法行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具体而言,是危害不特定患者或者多数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就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只有当行为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活动而实施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所以,本罪的性质决定了行医是一种以医疗、预防、保健为业的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9-28 11:20 , Processed in 0.059305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