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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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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制毒物品。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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