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4|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监督权概述

[复制链接]

18万

主题

18万

帖子

5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2579
发表于 2016-6-25 1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监督权概述》。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谓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宪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界限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6-30 14:00 , Processed in 0.057648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