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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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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2015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可撤销婚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从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并且享有撤销权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即胁迫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行为,并达到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包括目的非法和手段非法;(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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