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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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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资料中的《民法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满足三项构成要件:
1.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譬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国家、集体财产和自然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
3.污染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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