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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历史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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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7: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历史之法律制度》。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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