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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专项辅导之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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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学习目标


了解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等概念;熟悉法律原则、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掌握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本章重点


法律的本质;法律原则;法律的规范作用。

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所谓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的内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律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律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
2.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二级本质。
3.法律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律的终极本质,也是法律的深层本质。
总之,法律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律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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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1: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法律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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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公司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一条文属于法律规则中的()。
A. 授权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C. 禁止性规则D. 准用性规则
【答案】 D
【解析】 该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因此,排除AC。根据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序的划分标准,该条文属于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让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真题链接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对于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的是()。
A. 法律原则B. 法律概念C. 法律适用D. 法律规则
【答案】 A
【解析】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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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1: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法学上则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从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所谓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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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即:成文法与习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习惯法。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而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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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一般法与特别法
C.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 国内法与国际法
【答案】 D
【解析】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故D项正确。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一种分类方法。法律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律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方法来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方法。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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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它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产生了法律的两个重要作用,即法律的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规范作用对象的不同,即行为的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维护统治阶级与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主要方面。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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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是()。
A.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 促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C. 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D. 确认和维护阶级关系
【答案】 D
【解析】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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