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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7: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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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如下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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