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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炒货店被罚20万”是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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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2: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一家小炒货店,因为印在包装袋上的一个“最”字摊上了大麻烦——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日前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缴纳罚(没)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书:“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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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由于该连锁炒货店在招牌、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均打上“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而且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顶级词汇的宣传用语,已然违反新《广告法》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可见,炒货店在广告方面没有把握好宣传尺度,存在夸大事实、滥用宣传语之嫌。毕竟,世事无绝对,而“最”等顶级词汇将产品、服务描述得绝对化,与事实不符,且容易诱导消费者,属于不当竞争。
目前,许多商家在做宣传推广时,都没有注意宣传尺度,喜欢用各种顶级词汇肆意夸大产品功能,渲染气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但是,此种顶级词汇广告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并无天花板,只能说尽量做到最好,却无法保证就是最好的,容易引发消费纠纷。而且,部分顶级词汇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有欺瞒消费者的嫌疑,对其他守规矩的商家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但这家炒货店确实在杭州小有名气,他们使用“最好”的招牌比一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却以最好、最佳相吹嘘的商家,有着天壤之别,罚款应考虑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实际损害。也要知道,对于有些大公司来说,就算是顶格处罚,罚款一百万元,对他们获得的利润来说,也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小企业来说,二十万元,却会是天文数字,甚至可能把商家罚得倾家荡产。如此来说,罚炒货店20万元,并不是“最好处罚”。
[对策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一是立法机构也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如炒货店并不是恶意使用顶级用语,要根据广告商使用虚假广告牟利的利润及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再来决定罚款的多少。
二是执法部门对所有不法分子都严厉打击,才能平息公众质疑,而公众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当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公众遵纪守法,不管哪种形式的违法犯罪,都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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