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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央国家机关新加职位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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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22: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党群机关职能
中央纪委监察部
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主要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工厅,简称中央办公厅,是为党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设置始于建党初期,当时称中央秘书厅。
主要职能:为党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设置始于建党初期,当时称中央秘书厅。主要职能是:负责党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归口管理党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摘自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
中央档案馆
中国中央级综合性档案馆。1959年6月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成立,同年10月正式开馆。直属中共中央、国务院,负责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包括中共中央及其直属机关的档案、中共中央派出机关的档案、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政权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会、妇联、青年团等中央机关)的档案。
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党的中央工作机关之一。1922年7月党的二大后设立。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1977年10月中央决定恢复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检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宣传和群众性的理论学习;组织新闻、广播、电视、文化、艺术、出版等单位,正确地、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对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中央审查须经中央审批的重要社论、文章、消息(包括照片、纪录片)和文化、艺术作品等;了解和研究社会的思想动向,制定一个时期或某一重大事件的宣传意见、提纲和计划;组织和检查对群众的时事政策教育工作;组织和检查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和检查党的对外宣传工作;研究和提出中央各宣传、文化、出版单位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中央统战部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TheUnitedFrontWorkDepartmentofCPCCentralCommittee)是中共中央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五十年代初,中共中央就为统战部门确定了“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基本职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后,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统战部门的基本职能内涵加深了,内容更加丰富。
主要职责
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强自身建设。
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与达赖集团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进行斗争。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的工作。
6、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联系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
7、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 
8、负责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
9、负责指导地方党委统战工作和统战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代管全国台联、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10、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负责对外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跟踪研究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发展变化,向党中央提供有关情况和对策性建议;受党中央委托,负责中国共产党同外国政党、政治组织的交往和联络工作;协调、归口管理中央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对外交往工作。
中央台办
1、研究、拟订对台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台工作;检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情况。
3、研究台湾形势和两岸关系发展动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涉台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涉台法律事务。
4、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授权,负责同台湾当局及其授权社会团体谈判及签署协议文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5、管理协调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事务;负责对台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台湾工作的新闻发布;处理涉台的重大事件。
6、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对台经贸工作和两岸金融、文化、学术、体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两岸人员往来、考察、研讨等工作,国际会议的涉台工作。
7、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职责: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包括介绍中国的内外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中国科技、教育、文化等发展情况。通过指导协调媒体对外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书籍资料及影视制品等方式对外介绍中国。协助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推动海外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中国。广泛开展与各国政府和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国务院新闻办在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报道中国的同时,还积极推动中国媒体对各国情况和国际问题的报道,促进中国公众及时了解世界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步情况。工作目的是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沟通了解与合作互信,通过组织新闻报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稳定和推进人类进步事业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具体职责推动中国媒体对外说明中国、指导和协调对外新闻报道•制定对外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对外介绍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动中国媒体对国际问题的报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新闻信息•组织编写并发表中国政府白皮书,阐明中国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指导中国各省(区、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并为港澳台记者来内地采访提供服务•开展与国外新闻机构的交流合作,并为国外记者来中国采访提供服务•接待要求访问本办的重要代表团及重要人士•制定互联网新闻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互联网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外介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介绍西藏的发展建设情况,组织有关西藏方面的对外报道和交流活动.•研究世界主要媒体及香港、澳门、台湾舆情。•组织综合性、跨部门、跨地区大型文化交流活动,组织制作对外介绍中国情况的图书、音像、影视出版物。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今后凡是中央有关部门明文部署的工作,工委不再做重复布置,主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部门机关党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主要任务1.指导机关党委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全面履行机关党委的职责,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2.指导机关党委搞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教育和引导他们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3.指导机关党委在本部门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组织党员、干部积极投身改革,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
4.指导机关党委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包括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的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勤政廉政,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5.指导机关党委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本部门机关的两个文明建设。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是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是编辑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思想和生平的部门。
主要职能是:编辑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及现任中央主要领导人的著作,编辑党和国家及军队重要的当代文献和历史文献;撰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中央主要领导人的年谱、传记及传记性作品,研究他们的著作、生平和思想;研究和宣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收集国内外有关的研究动态,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必要的交流;审核或协助审核、审查准备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和现任中央常委未发表过的历史文稿、有关音像制品,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重要图书、文章及音像制品等,以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电影和电视作品;负责联系中央指定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系的其他老一辈革命家和历任中央主要领导人著作的编辑和年谱、传记的撰写工作;承担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的具体事物。(摘自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
中国外文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中国外文局,又称中国国际出版集团(ChinaInternationalPublishingGroup,CIPG),是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是承担党和国家书、刊、网络对外宣传任务的新闻出版机构,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专业对外传播机构。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的信息,全面反映了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真实展现了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为增进中外理解和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是对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军队干部进行中共党史、党建理论、革命传统教育和基本国情教育的国家级培训基地。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兼任三所干部学院理事会理事长和学院院长。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高等院校和国有骨干企业。学院内设办公厅、教务部、培训部、教学科研部、对外交流与培训开发部、人力资源部(机关党委)等工作部门。
全国人大机关,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权限(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民革中央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农工党中央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主要职责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改革开放,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致力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挥本党界别优势,为发展现代医学科学,振兴祖国传统医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促进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贡献力量。•
——致力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增进爱国大团结。反对“台独”和一切分裂祖国的图谋。•
——拥护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维护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协调关系,充分调动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三学社中央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致公党中央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
主要职能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长期以来,致公党作为参政党,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致公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以及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积极向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积极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同时,做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引进工作,开展对外友好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民进中央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主要职能: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积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教师法》、《职业技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提倡尊师重教,维护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对知识分子的政策;面向社会开辟为四化服务的新领域,在讲学办学、科技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海外联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民进中央主办的《民主》杂志、开明出版社和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在全会的思想建设和繁荣出版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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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共青团中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国妇联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任务是: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3、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4、为妇女儿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直辖市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
主要职能: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2、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5、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6、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7、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中国科协
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科协的任务是: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2.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7.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台湾同胞联谊会
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
其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广泛团结联络居住在祖国大陆和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不断增进两岸同胞情谊和为台湾同胞谋福祉,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祖国统一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记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进创新,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相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报告会、参加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2、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社会进步、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斗争。
3、促进对外民间经济、贸易、社会、教育、科技合作,推动人才交流。
4、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5、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6、作为在联合国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作为地方政府国际联盟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7、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周恩来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贸促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
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以及经贸界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中国贸主要职责与任务:(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外国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国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3)、安排和接待国外来华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文件和单证;为到国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5)、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或外国公司和个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6)、开展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报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7)、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8)、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9)、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中国残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主要职责:备灾救灾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除紧急阶段实施救援工作外,还进行灾后重建;卫生救护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培训救护员,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卫生关怀及人道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宋庆龄基金会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中国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参与法制宣传,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侨联
中国侨联是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中国侨联是全国性的一级人民团体,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各级侨联与同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基本职能:参政议政就是要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发挥侨的独特作用。侨联作为政协组成单位,要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通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和议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侨界的心声。要积极参与涉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督促检查《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侨益就是要代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学习宣传侨法,提高全社会的认识;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大依法护侨的力度;通过健全网络、拓宽渠道,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通过深入基层、协调各方,提高为侨服务的质量。海外联谊就是要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密切联系海外侨胞的优势,深交老朋友,广交新朋友。加强同港澳侨团的联系,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建立与新一代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加强与华侨华人世界性、区域性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以地缘、业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侨团的联谊活动。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人士组成的职业教育团体。中华职业教育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特色和优势,以社会化、市场化为导向,以开展服务为纽带,围绕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办学实验,遵循市场规律,拓展办学领域;强化服务职能,体现建社宗旨;突出品牌特色,推进温暖工程;加强与港、澳、台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0年5月29日。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以倡导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为目标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群众团体。1983年3月成为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
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简称中央社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
主要职责:(一)组织民主党派中级领导干部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及统一战线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对统一战线系统处以上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培训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骨干。
(四)进行统战理论研究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为民主党派和统战工作部门选拔培养干部提供参考意见。
(六)根据海外统战工作的需要,开展中华文化的学习、研究、交流和联谊工作。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是以西藏和其它藏区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于1986年5月20日在北京成立。他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全国藏学研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出版学术专著和刊物;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藏学家;掌握、研究国外藏学现状和动态。
黄埔军校同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由黄埔军校同学组成的爱国群众团体,是在邓小平先生等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下,经中共中央批准于1984年6月16日成立的。
黄埔军校同学会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
事业单位职位
科技部
科技部主要职能是:
1、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3、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4、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5、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6、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7、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8、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9、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0、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11、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12、代管科技日报社。
13、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部
主要职责:
1、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11、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12、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15、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16、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17、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
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责:
1.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2.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3.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4.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
5.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6.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7.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8.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9.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0.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财政部
主要职责:
1、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3、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4、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6、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7、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
8、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10、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11、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部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7、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8、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0、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11、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部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3、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5、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6、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8、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9、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10、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1、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12、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14、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3、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4、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5、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6、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的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方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选择、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4、研究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利用外资政策,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5、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人力资源开发、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政策;
6、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涉外参考资料和政策建议;
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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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23: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对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对部分优秀中青年司局级、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承担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
2、承担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
4、向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
5、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
6、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
7、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8、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
9、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等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职能职责:
1、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
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3、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5、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6、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7、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8、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9、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
主要职责是:
1、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2、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3、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4、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5、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6、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7、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8、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1、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3、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5、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了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7、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8、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9、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海洋局
主要职能:
1、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2、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3、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5、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6、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7、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认证监理委员会
职能:
1、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2、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3、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4、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5、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6、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7、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8、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0、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1、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12、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全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修)订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统一管理全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制定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专业纤维检验体制的改革;对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业务领导,组织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验收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纤维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纤维监督检验、公证检验、复验仲裁;承担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5、负责管理和实施纤维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担纤维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日常工作。
6、负责纤维标准化工作。承担纤维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的制(修)订及实施工作,并对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制造、更新、仿制和保存各种纤维的标准样品;承担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中国标准化协会纤维分会工作。
7、负责纤维计量管理和国家纤维计量站工作。组织制(修)订纤维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建立、保存、使用国家纤维专用计量标准,并组织量值传递;负责管理和实施纤维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监督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纤维质量监督和纤维检验技术的宣传、教育、科研、信息、统计工作。
9、负责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中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10、承担《中国纤检》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11、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信息办
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中国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遵循以下方针:第一,坚持面向市场,需求主导。不能为了信息化而搞信息化,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信息化;要用市场的办法发展信息化;不能搞没有效益的信息化,更不能搞“花架子”。第二,政府先行,带动信息化发展。政府信息化建设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特别要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应用信息技术,增强为民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要从中央政府抓起,进一步加快和完善“金关”、“金税”、“金卡”、“金盾”等工程的建设。第三,信息化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第四,既要培育竞争机制,又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为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杜绝各种网络和系统的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第五,既要重视对外开放与合作,又要加强自主科研开发。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力量抓住关系国家安全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加大研究开发力度,推进产业发展。
中国地质调查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国土资源部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规划,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信息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基础地质数据采集与更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基础支撑。广泛采用新的地球探测技术和数据采集技术,全方位、多角度获取地质信息,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环境地质和海洋地质调查,不断提高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填补和更新基础性地质图件。
2、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源基础保障。进一步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前期调查工作,科学评价我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重要固体矿产资源潜力,逐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开展全国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以及重要地区、重点矿种的大型、超大型矿床勘查,引导和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3、开展地质环境与灾害调查评价,为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地质环境保障。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系统查明地下水的数量、质量和变化规律,建立监测网络。开展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建立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反应能力。组织实施国家交办的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工作。
4、加强地球科学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推动地质科学技术全面进步。开展以地球系统科学为核心的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研究。大力开展地质调查应用研究和相关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攻关,发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大幅度提高对地观测与深部探测能力、信息处理与交换能力、实验分析预测试能力。加强科学研究与地质调查的结合与融合。
5、加快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地质知识与地球科学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地质基础数据、成果资料、实物资料、各类图件汇交保管、利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资料、图书等公益服务机构数字化建设,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基础地质数据库为支撑,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公共查询服务系统。开展地质资料的再加工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建立基于网络的现代化地质信息与知识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
6、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与境外矿产资源前期调查评价,为实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服务。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地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境外地质调查目标的地质背景、成矿条件等研究,开展勘查前期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收集研究相关国家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资料和情况,为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提供基础资料和信息。
7、强化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提高地质调查工作水平。以国家需求为导向,加强地质调查总体布局、工作结构、发展方向等宏观部署研究,建立完善以项目组织实施为核心的地质调查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项目立项论证、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实施过程中的进度和质量监督、成果验收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监理,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质量。受部委托,组织拟定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8、调整队伍结构,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实建强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完善专业队伍结构,优化队伍布局,加强地质调查研究与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水平,使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规模和结构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的地质基础支撑力量。
水利部
主要职能:
1、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3、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6、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8、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10、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12、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1、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3、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4、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5、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6、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8、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9、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主要职责:
1、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3、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4、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
5、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7、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8、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9、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它各部门职能
国资委
1、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务部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2、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4、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5、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6、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
教育部
1、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2、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
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3、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4、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5、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6、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7、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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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0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业部
1、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3、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4、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5、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6、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7、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8、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交通部
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2、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3、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4、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5、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6、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审计署
1、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4、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信访局
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来信来访事项;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协调督导解决重要信访问题;指导全国信访工作。
国土资源部
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
林业局
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环保局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2、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3、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国税局
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4、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5、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监察部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质检局
1、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2、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4、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
5、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6、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7、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10、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11、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培训就业司是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2、失业保险司是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3、农村社会保险司是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4、劳动工资司是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5、医疗保险司是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7、养老保险司是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8、工伤保险司是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
9、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安检局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按《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相应各级党组织的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县以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委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为开展工作需要,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一些工作部门,如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都设有常设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共15项,由《宪法》规定。
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下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县以上各级政协会议先举产生政协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委员会。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政协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县以上各级政协设置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通常称为办公厅(室)、局(处、科)。
民主党、工商联
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目前我国共有8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筒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自己的纲领或章程,并设置工作机构,通常称为部、室等。
此外,还有群众团体机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概念比较宽泛,数量比较多。其中,由党中央或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直接领导、代管或联系,其领导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有21个群众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联)、中国作家协会(作协)、中国科协技术协会(科协)、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侨联)、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对外友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台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工商联)。这些群众团体受党和政府的委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这些群众团体都有自己的章程或纲领,并相应设置工作机构,通常称为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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