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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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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到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语境下,就会发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会促使义务主体更好地履行义务。于是,在承认我国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积极地行使公民的知情权,无疑会有助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公众参与是民主的重要形式,公民行使知情权,正是一个有效参与公共信息的获得和处理及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只有公众积极地行使知情权,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才能促使公民和政府官员在法律和政策问题上养成一种知情下达的共识,从而转化为信息公开的强大推力。在此意义上,发展以行使和保障知情权为核心的公众参与,也就成为构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有益思路。
公众参与构建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路径具体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遵循立法决策程序,完善信息公开立法。现代立法决策程序,一般由立法调研、立法公示、立法听证、立法辩论、立法修正、立法论证、立法决策、决策说明等若干步骤组成。信息公开立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法听证和辩论阶段,要让广大公众参与进来,就行使知情权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使不同的观点和利益诉求有充分交流、交锋的机会。就信息公开的范围而言,立法者如果能够吸收行政主体以外的意见和建议,从实现和保障知情权出发,站在“权利主体”的立场加以考量,就应该对不公开信息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由此,适当地对行政需求和权力诉求加以平衡,从而不断完善立法。
第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外的历史表明,信息公开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就是民间组织。与个体方式相比,以社团方式申请信息公开,无疑会更能促使政府部门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如律协、工商联等。应明确民间组织“利益表达”的职责,继续发挥好这些组织为不同利益群体“代言”的作用,鼓励其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公共事务,从而使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经常化。在此基础上,信息公开才能获得更大的推动力。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是公共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可以通过新闻采访、新闻调查、新闻访谈等获取政府信息,还可以成为公民公开讨论问题的平台,由此实现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共讨论、发表意见看法,使新闻媒体成为构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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