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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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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1: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以上内容为考生备考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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