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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辅导资料:代为清偿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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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7: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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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代为清偿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回复】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第三人清偿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第一,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偿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除需要清偿外,还需向债务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来抗辩债权人,代位清偿中,不能援用此抗辩权。第三,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不能获得求偿权;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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