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物权法和担保法一
物权法和担保法真题考点:
2007年105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 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 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 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
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有关共有关系的知识面: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 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a.家庭成员关系;
b.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真题考点:
2006年一类106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知识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