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41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15)

(十五)物权法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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