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18:47:08

2016国考行测数量关系专项练习之分解质因数(1)

例1、~+(□+△)=209.
    在~、□、△中各填一个质数,使上面算式成立.
    解:209可以写成两个质数的乘积,即
    209=11×19.
    不论~中填11或19,□+△一定是奇数,那么□与△是一个奇数一个偶数,偶质数只有2,不妨假定△内填2.当~填19,□要填9,9不是质数,因此~填11,而□填17.
    这个算式是 11×(17+2)=209,
    11×(2+17)= 209.
    解例9的首要一步是把209分解成两个质数的乘积.把一个整数分解成若干个整数的乘积,特别是一些质数的乘积,是解决整数问题的一种常用方法,这也是这一节所讲述的主要内容.
    一个整数的因数中,为质数的因数叫做这个整数的质因数,例如,2,3,7,都是42的质因数,6,14也是42的因数,但不是质因数.
    任何一个合数,如果不考虑因数的顺序,都可以唯一地表示成质因数乘积的形式,例如
    360=2×2×2×3×3×5.
    还可以写成360=23×32×5.
    这里23表示3个2相乘,32表示2个3相乘.在23中,3称为2的指数,读作2的3次方,在32中,2称为3的指数,读作3的2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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