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2:54:26

招警公共基础: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包括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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