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7:41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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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2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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