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唐朝诉讼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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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审判结果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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