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5:51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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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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