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6-12-20 18:58:06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清偿债权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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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抵押权清偿债权的顺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3.清偿债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实现的诉讼时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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