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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考公基知识:法律常识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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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21: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法律常识的知识点,小编在文章中一共为各位考生列出了10条常识,详情请见下文: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累计债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2.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和名誉权
    3.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则法人: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5.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消失,这称:债的免除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等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8.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社团法人
    9.债权人A公司对债务人B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A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A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10.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该限额是: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外汇收入总额
    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够认真记忆,不断提升,备考之路上华图教育与各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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