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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启门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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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9: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启门钥匙”。
作者: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民营经济研究会执行会长 季晓东
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望党引领人民在民营经济领域率先突破、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的“启门钥匙”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内核。改革开放汲取“一大二公”的经验教训,进行了积极的体制性反思和变革,以产权为核心改革,建立完善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成为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与制度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特征。
产权问题改革因与民营经济的所谓非公特点相联系,是争议较多、改革难度较大的课题,也是一把“启门钥匙”。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所有制调整变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这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缩影。
第一个阶段是所有制结构调整酝酿试水阶段,在“允许试”的政策氛围中出现了“傻子瓜子”、包产到户、乡镇企业等标志性事件。
第二个阶段是思想理论突破阶段。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讲话一举突破传统禁锢,打开了在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等根本问题上解放思想的“天窗”。
第三阶段是新型制度创立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理论作出重大发展,提出并创立了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阶段是新型所有制结构优化成型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颁布一系列重要文件,从“产权”“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等关键词入手,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新理念,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方针。
这四个阶段,从“允许试”到“有益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两个毫不动摇”,直至平等保护产权,反映出所有制调整改革的市场化、理论化、系统化、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红利。
一方面,从增量部分突破,主要从允许存在到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带来了市场经济新体制;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是存量改革,提出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改革目标。产权改革的这种一致性、互动性,奠定了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厘清“高低论”“主次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需要着力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
一些人存在“褒公抑私”的倾向,认为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由此,衍生出“高低论”、“主次论”等,认为既然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那么非公经济就是次要的。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驳斥了民营经济离场论、国进民退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他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任何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都是不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都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发展要求的,因此是错误的。
事实上,我国已经确立生产力发展、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等具体标准,而不是拘泥于传统的思维模式,陷入“姓社姓资”的恐私症。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主要是指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发挥主体职能。它无关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高低、经济作为的主次。
更要看到,就整体而言,民企和国企处于产业链的不同位置,并非相互替代的零和博弈关系,而完全可以成为“高度互补、互相合作、互相支持”的市场共同体。
第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如何处理“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关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制定了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从法律地位和社会人格平等入手,进一步培育了亲清的政商关系。这里面,平等保护产权是一大关键要素,首要的是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全力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
第三,处理好法治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方面仍然存在按所有制类型作为立法标准的问题,导致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当前,要按照中央的明确要求和部署,依据同等保护产权的原则予以梳理修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
例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2016年,由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颁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两个严格区分”和“两大财产处置”原则。“两个严格区分”是指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两大财产处置”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这有效避免了时有发生的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危害性;“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这种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司法精神和法理原则,厘清了所谓的“原罪之惑”,必将极大地增强各类企业的发展预期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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