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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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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2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离我们最近的一部法,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绝对是考试重点,那么如何进行民法的备考呢?我们会发现,民法大概会分两部分进行考察,一是直接考察,二是间接考察,直接考察就是直接问,例如下列哪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种是间接考察,比如问,下列哪些行为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属于无因管理,所以备考时,就需要各位既要抓住重点进行背诵,又要对于一些重难点的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分析出内部的逻辑,下面就让我们从核心的考点来入手,看一下如何进行考察吧。
核心考点一: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是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大家就需要明确什么是善意取得,不只是法条的角度,更需要知道什么条件下不适用善意取得。
核心考点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此类问题就会涉及到比如,你丢了钱包,捡到钱包的那个人要不要把钱包还给你,还给你时快递的费用谁来出的问题,这个只需要大家掌握就可以了。
核心考点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 行为有效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用实际生活中的例子,一个7岁的小朋友拿着一块钱去超市买棒棒糖,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人可能会说有效,其实不然,在法律上,只要是低于8周岁,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必须要代理人代理才是有效的,所以这个小朋友是需要它的父母带着他过去买东西才是有效的。
是不是觉得民法其实挺有意思的呀,那还等什么,快点学起来吧,祝大家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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