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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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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农村制度
第二节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意味着新农保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全覆盖”意味着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有弹性”是指该制度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可持续”说明该制度将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新农保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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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3.有利于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含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在政府不断努力解决“三农”问题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
1.政府主导性。2.准社会保障性。3.统筹的高层次性。4.参合的整体性。5.农民参合的自愿性。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1.保障水平低
(1)资金筹集较为困难
(2)报销范围窄
2.医患矛盾突出
3.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2)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
4.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1)监管工作量过大造成监管业务太过繁杂,监管人员力不从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回访监管难。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片区服务站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4)市外诊疗监管难。
5.宣传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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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措施
1.畅通筹资渠道
(1)树立“医疗扶贫”理念,加大对贫困地区、困难群体医疗卫生转移支付和帮扶救助力度。应从国家扶贫资金和发达地区帮扶资金中划拨专款,专门解决贫困地区卫生设施建设、医疗人员配备、费用报销补偿问题。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人群,应制定特别的医疗救助办法。
(2)建立地方政府和农民弹性筹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和参合农民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3)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尝试将部分农民不急于提取的上级补助帮扶资金直接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专户,依照“公平自愿、多缴多报”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4)拓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来源渠道,适当吸收社会慈善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
2.调整补偿机制
(1)逐步调整政策方向,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救助为主为疾病预防与诊治并重。
(2)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变统一规定报销病种为弹性规定报销病种。
(3)提高门诊报销比例。
3.缓解医患矛盾
(1)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2)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3)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4.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5.改进监管体系
(1)综合施策,构建经纬分明的监管网络。
(2)分块分片,细化分解监管工作责任。
(3)创建网络平台。
(4)吸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与监管。
6.创新宣传手法
采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讲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要着力培养农民健康意识,扭转农村普遍存在的“小病不治、大病大治”的局面;特别是要用已获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身边典型事例,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提升和巩固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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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变
1996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意见》还确立了“保障资金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并要求各地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该《通知》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标准和适用对象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7年8月,民政部宣布全国31个省市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决定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解决温饱问题并实现脱贫致富。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2.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
4.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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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23: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此项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如果保障面过宽,可能影响保障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如果不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将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2011年5月18日,民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明确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者消费支出比例法,并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第二,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第三,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坚持规范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其管理秩序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或者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秩序
(1)申请、审核与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受理申请。
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2)民主公示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照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3)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国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4)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发放、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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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概述
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含义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农村五保供养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3)供养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和形式
1.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2.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指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是确定五保供养水平的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立了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体现为: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做出调整。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以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制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三)农村五保供养金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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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五保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1.农村五保资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了“本人自愿申请,本村范围内公告,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和公告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要求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4)复核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2.农村五保资格的丧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已具备劳动能力;
(2)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3)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4)已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了五保供养工作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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