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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常识判断:常识判断-法律常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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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 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第四次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社会
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1.国体与政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
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国体是政体的内容,
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 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
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
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
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 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
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 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3.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我国国家机构的分
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
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
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 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
为。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指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后者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前者不可诉,后者可诉。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
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行 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尽管在效力等级上 低于行政法规,但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四)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惩戒6所以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 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乃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
    (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
为。行政强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体、财产、行为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
处罚以外的措施。行政强制并不一定指向违法行为,即使有的行政强制确实针对违法行为,其直接目
的不在于惩戒和制裁,而在于调查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更多的是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在于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针对的主要是行政相对人
的违法行为,带有惩戒性质。行政强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带有惩戒性质,当事人通常没有违法的 故意或过失。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六)行政许可
    包括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普通许可(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特别
许可是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
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被许可人某种权利(如:电 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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