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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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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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