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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行测备考:刑法基本常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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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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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所硎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别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特点:1、原本为刑
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2、结合成另一个独立新罪:公式为:甲罪+乙罪=丙罪;3、原本独立的犯罪失去独立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4、是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可分为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特点:1、恶习深;2、时间长;3、犯罪次数多;4、社会危害大。我国刑法规定的常业惯犯有:赌博罪、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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