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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行测备考:刑法基本常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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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特点: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
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 犯罪
;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3、行为具有连续性(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4、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多次抢劫是升格。走私、贪污。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特点: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
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具本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德阳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三、牵连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特点: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3、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不是一个。处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刑法的处理有:1、从一重(枉法裁判并受贿的);2、从一重从重(邮政人员偷窃财物的);3、独立的法定刑(运送偷越国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4、数罪并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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