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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行测备考:刑法基本常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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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质上是:避免危险,保护较大的利益。客观上:如上概念。主观上:认识到合法的权益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客观性):A来源:大自然、动物、疾病、人的危害。B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假想避险是处理同假想防卫成为过失或意外事件。2、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性或紧迫性)。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本质):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4、具有避险意识(意志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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