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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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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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