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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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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1.收容教育的对象。在实施中应注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况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第八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牧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容教育的期限。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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