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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民法之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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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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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5: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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