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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之新《行政诉讼法》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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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要早早入手,日积月累才能在考试中一举夺冠,华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之新《行政诉讼法》19条。助力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第1条 《慈善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 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3条 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5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焦点三:可口头起诉
    第6条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7条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8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9条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0条 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1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12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13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14条 增加简易程序:规定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1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1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17条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18条 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1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法条:3个月)
    学海无涯,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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