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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之民法50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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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2: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要早早入手,日积月累才能在考试中一举夺冠,华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之民法50条(五)。助力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第4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42条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3条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第44条 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第4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46条 民事调解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第47条 不适用民事调解制度的有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48条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第49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0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学海无涯,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用心记忆,一定会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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