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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必备法律常识500条(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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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14: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老师就为大家细数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常识吧。注意奥,本专题有十篇连载文章奥。
    《反家庭暴力法》7条
    第1条2016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2条《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3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4条《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5条《反家庭暴力法》新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依规定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6条《反家庭暴力法》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第7条《反家庭暴力法》新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慈善法》11条
    第1条于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公布《慈善法》
    第2条《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3条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 “中华慈善日”。
    第4条“慈善活动”新界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5条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6条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7条《慈善法》将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入了公开募捐的范围。
    第8条资格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相应资格,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跟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9条慈善组织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网络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第10条个人或亲属遇到困难,依旧可以向社会求助,请他人接济,解燃眉之急:
    第11条《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新《行政诉讼法》19条
    第1条《慈善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3条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5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焦点三:可口头起诉
    第6条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7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8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9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0条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1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12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13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14条增加简易程序:规定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15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1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17条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18条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1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法条:3个月)
    《教育法》新修改13条
    第1条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2条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3条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4条增加条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5条“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6条“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7条增加一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8条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9条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10条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11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12条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3条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14条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
    李钰 黄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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