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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必备法律常识500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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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14: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和黄利粉老师就为大家细数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常识吧。注意奥,本专题有十篇连载文章奥。
    刑法常识50条
    第1条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第2条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①罪刑法定原则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4条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熟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5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6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9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1条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海盗、反人类、恐怖组织、劫持民用航空器。
    第12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3条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4条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5条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6条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第17条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8条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一)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二)危害结果;(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9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20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21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3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25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6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7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9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32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3条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等。
    第34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35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36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37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38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39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40条主刑的种类包括:(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41条附加刑的种类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42条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44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5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47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48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49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第50条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和黄利粉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
    李钰 黄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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