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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刑法》考点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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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8: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刑法》考点的新变化”,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刑法》考点的新变化
    基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大背景,2016年的一些地方事业单位的考题中呈现出了与之相关的一些变化,也体现了紧跟时代潮流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更严厉惩治贪腐”,这也顺应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关于这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本条是针对行贿行为增加“罚金”为法定刑。我们都知道,行贿行为的对向犯是受贿罪,站在更加严厉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上,考试题并没有考行贿罪的考点,而是换了角度考察受贿罪的内容。以下这道题是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的题,可以看出命题特点及趋势。
    【真题】王某是房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房地产企业甲公司为了在办事时受到关照,公司经理谢某通过不同的途径送给王某名贵玉石4件、人民币现金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王某的行为构成了( C)。
    A.职务侵占罪
    B.渎职罪
    C.受贿罪
    D.贪污罪
    通过这道题我们可以看出四个选项都与贪腐有关,其中BCD三个选项的罪名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腐渎职行为,A选项旨在打击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腐化行为。这些罪名在2015年之前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是较为偏僻的罪名,考察概率较小,但是随着《刑(九)》的出台,可以预见,我们在2017年及以后的刑法备考中应当将眼光更加关注于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章节中的罪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题中王某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属于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了房地产企业甲公司的名贵玉石4件、人民币现金3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的答案为C。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够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与题干不符,故排除。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排除B。贪污罪(刑法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此,提示各位考生,在2017年备考《刑法》相关考点过程中,区分以上这几个罪名时,关键是弄清楚几个罪名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尤其是以主体进行区别,可以快速有效将题目做出来。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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