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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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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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