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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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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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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
(2)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协商由抵押权人以明确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3)变卖
变卖是指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抵押权人以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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