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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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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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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21: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完全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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